還要看到,當前,中國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短板。一是在金融監管方面,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水平還有待提高,監管標準不夠一致,監管層次不夠明確,不利於金融基礎設施向集中統一、安全有效、先進開放的方向發展;金融監管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的界限尚不清晰;跨境監管尚需完善,隨著跨境資本業務的相繼開通,配套監管框架建設亦需提上日程。二是在法律法規方面,還缺乏具有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專門法律。中國有關金融基礎設施的法律條款相對分散、模糊,且以行政規範為主,缺少清晰、可執行的專門性法律基礎,同時,金融法律的執行機制尚不健全,金融法規的效力有待提高。三是在機構運行方面,非公司制金融基礎設施組織形式與市場化建設不相適應,金融機構分散的現狀與集中統一發展的目標不相適應,金融基礎設施供給數量及質量與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進程不相適應等。
推動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著力點
文章指出,中國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仍任重道遠,需多方發力、多管齊下。
第一,加強統籌監管,形成部門協調。“一委一行兩會”應充分發揮統領全局作用,對金融基礎設施准入、治理、運營、風控、監管等進行頂層設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負責統籌金融監管改革,協調職能分工,強化宏觀審慎與監管問責;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部分金融基礎設施實施直接監管的同時,還應安排落實各部門監管工作,劃定明確監管範圍,推動形成合作統一、分工明確的金融管理體系;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保監會承擔對金融基礎設施的微觀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職能;地方金融管理局應主動做好對地方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管工作,維護當地金融穩定。各個部門通過協調配合,形成“全國一盤棋”,共築金融風險“安全網”。
第二,加快專門立法,完善法律環境。金融基礎設施應當具有穩健、清晰、透明並可執行的法律基礎。因此,一是要制定規範金融基礎設施行為的綜合性法律,對市場准入、治理運營做出全面規範;二是針對具體金融基礎設施制定專門行為規章,細化監管分類;三是進一步促進金融信息標準化立法,明確信息采集範圍、形式、口徑,疏通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信息互換渠道,加強對金融信息的司法保護;四是加強金融基礎設施跨境監管立法供給,把握國際金融監管主導權,謹防外部風險。
第三,加速機構改革,促進市場整合。為適應現代化金融市場建設要求,應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尤其是非公司制機構的改制轉型。目前,中國四大期貨交易所中的金融期貨交易所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均依公司制設立,是金融基礎設施體制改革的有益嘗試。對債券市場,亦應當立法統一債券市場登記結算、托管標準,不斷改進債券市場基礎設施股權結構,適時推進債券市場監管整合、業務整合。
第四,加大設施供給,強化金融創新。從理論上講,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位於金融服務體系的“後台”,發揮著重要的底層服務功能,本身類似公共物品,供給數量較為有限。在加大金融基礎設施供給的同時,通過非排他性、非競爭性使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所連接的機構數量日益增多,市場資源得以集聚,從而產生規模效應,市場成本隨之降低,運行效率適時提高。為此,需加強金融創新。一方面,金融創新是現代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助推器”,可以助力金融機構增速提效。若將金融基礎設施視作金融服務體系的“基”與“台”,那麼科技手段則可被視作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梁”與“柱”。現代金融基礎設施硬件搭建在龐大、迅捷的計算機網絡之上,隨著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手段的蓬勃發展,實現“金融+科技”的完美契合將是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必然選擇。另一方面,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是金融創新產品市場的重要基礎,可以保障金融市場安全穩健。未來可考慮明確金融創新領域具體監管的歸屬,成立自律性行業協會,出台政策法規合理引導市場發展方向,構建“硬性”基礎設施支撐,完善行業信息統計制度,有效規避風險,讓金融創新成為實體經濟發展的“動力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