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一般懲戒)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四)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六)課後留校教導;
(七)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採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暫時隔離。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應當視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要求家長共同做好對學生的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