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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意見稿)》
http://www.CRNTT.com   2019-11-22 13:02:40


 
  第七條 (較重懲戒)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教師經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同意,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並應當通知家長:

  (一)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游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二)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

  (三)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四)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五)要求家長到校陪讀;

  (六)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八條 (嚴重懲戒)學生違規違紀、行為失範,屢教不改的,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應當提請學校採取以下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

  (四)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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