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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意見稿)》
http://www.CRNTT.com   2019-11-22 13:02:40


 
  第十一條 (校規執行)學校校規校紀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執行。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吸收教師、學生及家長、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參加,負責討論確定可採取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等。

  學校擬對學生實施本規則第八條所列教育懲戒措施的,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必要的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幫教措施)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後,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與幫扶,注重懲戒與教育效果的統一。

  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學生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司法以及心理、社會工作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專門的輔導、矯治。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構成犯罪但未受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應當依法協同、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管教、幫扶,並要求家長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禁止情形)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

  (三)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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