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混裝混運
加大處罰力度
居民遵守規定做好垃圾分類,但來收運的車輛卻“混裝混運”,嚴重打擊了源頭分類的積極性。此次修改進一步提高了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例規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集中收集設施或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對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罰額度由之前的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調整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關鍵詞:社會共治
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
垃圾分類要靠人人動手。條例明確,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組織、引導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將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等各類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範等活動,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同時,支持環境衛生、循環經濟、物業管理、旅遊旅館、餐飲烹飪、家政服務、商業零售等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共同參與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