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2月至2018年7月,劉曉春利用擔任白城師範學院副院長、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物品採購、學生公寓經營權收購、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企業或他人提供幫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9萬餘元。
法院認為,劉曉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劉曉春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有坦白情節;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屬於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現;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