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1日電/針對近期備受社會關注的“雲南綠孔雀”案,最高法環資庭庭長王旭光近日在接受專訪時說,“雲南綠孔雀”案作為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體現,它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於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避免生態環境遭受損害或者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進一步擴大。“雲南綠孔雀”案目前正在二審審理之中,王旭光表示,鑒於司法實踐中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數量較少,該案的裁判將為人民法院今後審理同類案件提供可資借鑒的審判經驗。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生態環境侵權問題日益嚴重,而在我國現行生態環境法律體系中,環境侵權救濟的法律依據尚不充分,且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規定均存在嚴重的缺陷和不足。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蘊含著系統完備的“綠色條款”體系,特別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較之此前的侵權責任法增加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這就為環境公共利益救濟提供了實體法依據。
可持續發展作為基本戰略,不僅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指生態環境的可持續。若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那便是竭澤而漁,最終影響經濟發展。近年來,通過立法探索、司法解釋、改革試點等大量實踐,逐步建立起了社會組織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並行的救濟機制,這一機制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重程序、缺實體,尤其是缺乏有關責任構成規則和責任承擔方式等實體性法律規範問題。
毋庸置疑,生態環境侵權損害存在潛伏性、滯後性、長期性以及難修復的特點,使得現有的訴訟救濟方式無法更好地彌補侵權受害人以及生態環境的損害,在此語境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的救濟制度就成為當務之急。民法典總則第9條的綠色原則,侵權責任編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章專設第1234條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責任。這一重要條款,將在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民法典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責任等綠色條款以追究損害責任為導向,有助於強化違法擔責,提高違法成本,及時修復生態環境,並能以嚴格法律責任威懾潛在加害人,防範生態環境損害發生。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吳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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