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需要認真閱讀各個條款。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畢業生是締約的主體,簽訂的合同將是雙方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依據。在勞動合同簽訂時,不少用人單位會利用勞動者在簽約時不詳細閱讀合同條款的情況,而在工作內容、地點和時間等條款中規定單方變更的權利或約定寬泛的工作內容、多個工作地點、多種用工時間等,成為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用來應對勞動者的手段。
第三,畢業生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了解締約方的名稱。實踐中,用人單位因投資關係形成關聯企業用工,或因實際控制人原因形成混同用工的情形常有發生,甚至有部分用人單位特意成立無實際償付能力的公司用以簽訂勞動合同規避其用工風險。
第四,有部分用人單位利用其締約優勢,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可能發生的違約行為進行明確約定,並模仿商事合同的做法,對違約行為約定了大量的違約金條款。對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表明,用人單位僅能就支出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就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況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第五,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後,依法有權持有所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也應向勞動者提供。
關鍵詞
試用期
畢業生小馬與某教育培訓機構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半年。後在入職第4個月,公司以小馬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三個月,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法官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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