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釋疑
本案中小周遇到的情況,同樣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用人單位招收新人,需要在新人熟悉公司情況、了解公司產品之後才能適應工作的要求,為防止公司投入花費後勞動者另謀職業導致公司投入打水漂,不少公司要求畢業生存放身份證或畢業證、或收取一定費用作為擔保或培訓費,約定勞動者工作滿一定期限後返還。當然,也有部分不法企業,以此為手段騙取求職者交納費用後侵吞,此種情況已涉嫌違法犯罪,應當及時報警。
勞動合同法為保護勞動者權益,對用人單位的若干行為予以明確規範:
第一,用人單位無論是基於合理考量或其他非法目的,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為,均屬於勞動合同法明確禁止的範疇。
第二,用工期間,無論是用人單位的名稱發生變更,還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與其他企業合併的,均不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履行。例如,因股權收購、公司實際控制人及高管發生變動的情況,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新投資者、管理者不得以員工是此前聘用的而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有的用人單位在用工期間單方要求對勞動者的薪資、工作內容、工作地點進行調整,對此應結合具體原因和具體情況判斷。但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單方變更合同。因此,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沒有單方調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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