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
央行表示,《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是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同時也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趨勢。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開始重新審視中央銀行職能定位,普遍從法律層面強化中央銀行在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能,突出中央銀行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
許多國家的央行在處理金融危機過程中實行了變革,增加新的職責,創新監管手段。例如,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將美聯儲的監管職責範圍擴展至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英國《2012年金融服務法》在英格蘭銀行內部建立金融政策委員會和審慎監管局,前者負責宏觀審慎政策制定、識別並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後者負責對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
央行表示,將認真跟蹤研究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動態,並結合我國國情總結其中的有益經驗,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中予以體現。
近年來,經濟金融形勢出現重大變化,金融市場規模迅速擴張,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業務交叉融合,同時金融風險交叉傳染、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足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仍需進一步疏通。
央行強調,為更好落實改革要求,需要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和逆周期調節機制,建立系統性風險處置機制,維護金融穩定。有必要通過修法,落實人民銀行新職責要求,完善履職措施,在法律框架下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為社會經濟發展營造良好金融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