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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綠孔雀法院判決停建水電站
http://www.CRNTT.com   2021-02-27 20:03:28


  中評社北京2月27日電/據法制網報道,在被告人趙某等6人非法采礦案中,江蘇法院加大對長江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斬斷“盜采、運輸、銷售”一條龍犯罪利益鏈條,讓非法采砂的參與者都付出沉重代價……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10個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聚焦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礦庫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案件類型,涉及森林、濕地、湖泊、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李明義介紹說,案例還強調不同訴訟類型案件統籌適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責任方式,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懲處力度,全面展示了長江流域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工作成效。

  承擔增殖放流生態修復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長江夾江流域屬於禁漁期、電魚為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情況下,駕駛快艇,組成電捕工具在夾江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60餘次,捕獲野生魚類900餘斤並出售,獲利9000元。經揚州市江都區漁政監督大隊認定,李某使用的電捕工具屬於規定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揚州市江都區長江夾江流域屬於禁漁區。江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審理中,江都區檢察院與李某就生態環境修復達成和解協議:李某公開賠禮道歉,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增殖放流價值2.5萬元的魚苗(已履行);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二年內再行增殖放流價值2.25萬元的魚苗。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於李某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已退繳違法所得,且採取增殖放流修復生態環境,可從輕處罰。一審法院判決李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沒收違法所得9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中,案發地位於四大家魚種質資源區的長江流域揚州段,是魚類的重要洄游通道,也是魚類育肥產卵和越冬的最佳場所。李某電魚的行為對自然水域的水生生物產生極大殺傷力,嚴重威脅生態資源和水環境,故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並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李某仍需承擔增殖放流的生態修復責任,確保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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