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未按本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由主管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影響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教職工違反本規定的,由學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意見還提到,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對學校的指導、監督職責,轄區內學校出現嚴重侵害學生權益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