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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知識防盜”築牢法治屏障
http://www.CRNTT.com   2021-04-26 11:11:49


 
  雙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未充分考慮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程度,確定懲罰性賠償時未充分考慮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和舉證妨礙行為等,以頂格5倍改判安徽紐曼及相關9人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胡功群指出,上述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懲罰性賠償案,判決充分考慮了被訴侵權的主觀惡意、舉證妨礙行為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侵權規模等因素,適用了懲罰性賠償,最終確定了法定的懲罰性賠償最高倍數5倍的懲罰倍數,明確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

  今年4月16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王某在被訴侵權商品包裝上突出使用“阿克蘇”標識,既未能充分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蘋果來源於阿克蘇地區,對“阿克蘇”標識的使用亦超出正當使用地名的範疇,構成“商標侵權”,判決撤銷原判,改判王某、某水果店停止侵權,賠償阿克蘇地區蘋果協會損失10萬元。

  該案判決時,距2021年世界知識產權日僅剩10天。

  據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該案是一起成功的司法保護地理標誌產品的案例,釐清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侵權構成條件,即被控侵權人負有舉證證明其產品來源地的責任,且即使來源地屬實,被控侵權人還必須舉證證明其系對該證明商標中地名的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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