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國語大學教授、北京市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執行主任姚金菊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本次曝光的典型案例儘管具體情況各不相同,但性質均較為惡劣,且造成了不良影響。
縱觀教育部此次通報中對於問題教師的懲罰措施,除較為常見的通報批評、撤職、收繳教師資格證書外,還列入教師資格限制庫;在多個事例中,還對涉事教師所在的學校和相關負責人進行了相應懲戒。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輝向《法治日報》記者介紹,列入教師資格限制庫,即限制問題教師繼續在教學崗位上工作。對學校相關負責人進行懲戒,是為了強調師德工作不僅是教師的工作,更是學校管理者的工作。
姚金菊稱,對教師所在學校的相關負責人進行懲戒,說明負責人對學校教職工負有義不容辭的管理責任,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減少教師和學校之間彼此推諉的情況,有助於責任單位進行全面的反思,肅清教師隊伍中的“害群之馬”,防患於未然。
儲朝輝同時提醒,不應只關注問題榜單,歸根究底還是要加強師德師風建設。
十項準則作為標準確立教師群體規範
2018年11月,教育部為進一步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研究制定了《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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