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遊戲作品的本質屬性與核心價值是連續活動畫面帶來的視聽呈現,打遊戲的目的主要是實現和滿足用戶感官上的視聽享受。網絡遊戲雖然是通過代碼開發出來的,但仍然構成一種根據特殊方法製作出來的作品,兼具計算機軟件和視聽作品的雙重屬性。在尚無專門立法保護網絡遊戲作品的情況下,把它作為視聽作品的一種,納入版權法保護,有助於對網絡遊戲產業提供產權激勵。重點在於對畫面背後非畫面因素的保護,網絡遊戲作品真正值得保護的獨創性表達是遊戲的要素設計以及以要素設計為內核的遊戲資源的外在呈現。商業實踐中常見的換皮遊戲在全面改變網絡遊戲的外部美術造型的基礎上,並未對遊戲資源的核心內容進行改變。這一做法最大限度節省了關鍵研發階段的巨額成本,但是會對原創產業造成衝擊,因此,需要對換皮遊戲是否與遊戲作品構成實質相似性予以著重考慮。
江蘇高院原法官宋健:
應將遊戲作品納入視聽作品進行保護
視聽作品並不能局限於僅用拍攝攝制方式所呈現出來的畫面,還應包含通過計算機軟件所呈現的畫面。遊戲作品中涉及的文字遊戲、文字軟件以及視聽畫面的呈現,包括其中的人物、造型、美術地圖等,構成一個美術作品呈現的綜合體。在當下立法情況下,有必要將遊戲作品納入視聽作品進行保護。未來修法最好將遊戲作品當成一種獨立的有名作品加以保護。商業性的遊戲直播行為,要尊重遊戲作品的獨創性和原創性,需要獲得創作人的同意。二次創作短視頻等涉及遊戲產業利益衝突,著作權法要本著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的思路來調整,處理好源頭與活水的關係,重點解決使用者對原創者巨額研發投入的公平付費機制,從而更好地鼓勵投入和創新。
最高法院民三庭周波法官:
競技類遊戲連續畫面可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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