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0日電/據文匯網報道,2019年11月11日的中大暴動案,多名暴徒在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擲雜物,並且向警方扔汽油彈。警方當場拘捕五名中大學生。法庭早前裁定五人暴動和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昨日裁定,五人監禁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張官直斥,當時現場猶如“戰場”,即使案中五人不是帶領角色,都不應只考慮個人行為,要判以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五名被告案發時是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3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被控暴動罪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另外,符和許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向警投擲23枚汽油彈
張官判刑時表示,案中參與暴動的人數約有數十人,但警方多次警告後,人群依然沒有散去,甚至揚言對警方使用武力。示威者舉起雨傘,並且身穿黑衣、戴上口罩等,明顯有備而來,意圖逃避法律責任,而他們向警方投擲23枚汽油彈,暴動歷時一個多小時。即使今次案件涉及的第四次衝擊只有約兩分鐘,但示威者攻擊強烈,投擲五枚汽油彈,四處充滿濃煙,火光熊熊,正如控方所說,現場猶如“戰場”。此外,汽油彈必然損害環境。即使事件沒有導致人命傷亡,但法庭絕不能因此忽視汽油彈危害現場人士的風險。
張官又表示,縱然五人不是帶領角色或者有暴力行為,但引用上訴庭的案例,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的情況,而是要考慮整體,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判刑方面,張官指出,考慮到案件規模、人數、暴力程度等,暴動罪以五年為量刑起點,而《禁蒙面法》的量刑起點是三個月,至於次被告符凱晴和第五被告許貽顓,因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判監六個月。基於所有罪行都是源於同一案件,張官准許刑期同期執行。而五名被告年輕和沒有案底,獲減刑三個月。符凱晴因為在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保釋期間,幹犯此案,屬加刑因素,將刑期上調兩個月。最終,符凱晴入獄4年11個月,其餘四人的刑期都是4年9個月。
符凱晴無悔意 稱“悉隨尊便”
符凱晴自行讀出求情信時,仍然毫無悔意,聲稱無意博取法庭憐憫,在還押期間並不後悔,亦不相信香港司法制度,所以無意上訴。假如法庭聽畢陳詞認為需要重判,悉隨尊便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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