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女性權益的政策往往跨領域,政策在發布後是否會加劇對女性的歧視,直接影響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對此修訂草案增加了立法的性別評估機制。趙樹坤介紹,該機制以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評估對象,從評估責任主體、評估效果等方面進行設計,目的是減少和消除立法階段的性別盲視問題,實現立法性別平等。這是從制度建構的源頭防範性別歧視產生的做法,強化了機制本身的保障功能。
對於剛進行了一審的草案,大家也提出了不少建議。
針對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方燕建議增加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修改程序中涉及婦女權益內容的監管,並建立實施後的監督機制,同時確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中的婦女成員參與比例。
趙樹坤認為,一審草案確立的違反法律的責任多為責令改正或處分,應在此基礎上適當增加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措施。在就業性別歧視方面,草案對顯性歧視行為有明確規定,然而如何對隱性就業性別歧視進行認定、治理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性別平等不是指女性實現現有男性擁有的權利和標準,而是從人權角度,實現兩性共有的基本人權。”北京大學中外婦女問題研究中心副主任佟新指出,法律只能做到底線保護,推動女性權益更主要的工作是不斷建立和普及性別平等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