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反腐敗機構”定名為“民主和人權局”,或許是國內“民主”備受詬病情況下的無奈之舉,但本質上表明美國可能未來以“反腐”取代以前的“民主”旗幟;另外,從其人員構成包括中情局、情報局、參聯會、國安局、司法部(聯邦調查局FBI)等來看,這分明是一個美國的超級情報機構。而當美國政府以情報機構來“反腐”,那麼以“欺騙、撒謊和偷竊為榮耀”的美國特工,將會對他國、特別是敵對國的任何人都能進行系統性的栽贓、陷害以及抹黑,而“反腐”也將成為美國政府干涉他國內政,甚至是公然抓捕他國政府高官、企業高管的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
美國還可以通過“民主和人權局”,以“反腐”的名義對他國內部事務進行干涉,甚至可以以“反腐”的名義抓捕他國的政府高官、軍方高官,甚至是領導人。當然,還包括任何一家公司、企業的高管。也就是說,從此之後,美國政府、美軍就有了超級的“長臂管轄權”,美國政府將變成一個事實上的世界帝國政府。故“反腐”不是美國政府的目的,祇是美國政府的一個新式武器。
三、以“反腐”為由實施“長臂管轄權”
1977年,美國國會通過《反海外腐敗法》(FCPA)對美國公司向外國公職人員行賄進行規範,“長臂管轄”的範圍擴展到其他國家。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美國在全球經濟和國際治理中的影響逐漸減弱,“長臂管轄”日益成為美國維護其霸權的手段,並呈現出四個方面的新變化。立法領域任意擴展;司法原則隨意解釋;執法力度肆意提升;霸權思維恣意妄為。
從歷史上來看“長臂管轄”成為在美國霸權日益衰落的過程中維護其世界經濟地位的重要手段。拜登政府上任後面臨諸多新挑戰,既包括國內既有的政治分裂、分配失衡、種族矛盾,也有疫情肆虐帶來的經濟復甦等諸多問題。美國“長臂管轄”政策此種新變化的背後,體現了復雜的政治生態,泛化國家安全概念,謀求綜合競爭優勢的保持。
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執法力度在21世紀後猛增,這既包括對美國自身跨國公司(及個人)的執法,也包括對外國跨國公司(及個人)的執法。1977—2014年,祇有30% 的調查(474項) 是針對非美國公司的,但是它們支付的罰款占總額的 67%。在26 個超過 1 億美元的罰單中,有21個涉及非美國公司。包括德國公司西門子(8億美元)、戴姆勒(1.85億美元),法國公司道達爾(3.98億美元)、德希尼布(3.38億美元)、阿爾卡特(1.38億美元)、法國興業銀行(2.93億美元),意大利公司斯納姆普羅蓋蒂(3.65億美元),瑞士公司泛亞班拿(2.37億美元),英國航空航天系統公司(4億美元),日本公司松下(28億美元)、日本日揮株式會社(2.88億美元)。從處罰金額上看,目前總計處罰額達到19,512,013,767美元,對外國公司及個人的處罰額達到5,780,533,093美元。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在道德的掩飾下,儼然成為一種非同尋常的經濟統治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