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反腐”為由將中國政府處於被動地位
FCPA主要是針對外國官員、政黨、黨務工作者或任何外國政府職位候選人的行賄行為。外國官員,指任何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代表官方身份的任何部門或機構的雇員或官員。中國國際組織、國有公司及一些官商人員在國外的經濟活動中可能存在著與美國及在地國法律相左的漏洞,甚至美國也可以以“欲加之罪”,對中國在美、在美盟國家及其它國家或國際組織等,以莫須有的“腐敗”罪名提出訴訟,破壞中國政府的清譽,使中國政府處於被動地位。這一點在中共二十大召開之前應當特別防備。
(三)以“反腐”為由對中國大公司進行制裁
對涉及到國家命脈的國有大公司及他們在國外的業務,可能隨時面臨美國以“反腐”為名的制裁,公司高管也面臨著被美國的拘捕與敲詐的可能。“孟晚舟事件”就是先例,美國表面上針對的是華為公司,似乎孟晚舟是整個公司的“替罪者”,但這不是孟晚舟個人的刑事案件,是美國司法部對華為整個企業的刑事指控,是企業犯罪範疇。故,中國大企業凡是與美國制裁的國家有貿易往來的,都可能面臨孟晚舟的命運。這將極大地限制、甚至阻擊中國大公司在國際市場的發展。
(四)以“反腐”為由對中國人進行訛詐
FCPA還可以適用於任何個人、公司、官員、董事、雇員、企業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東。如果個人或公司命令、授權或協助他人違反“反賄賂條款”,該個人或公司將受到懲罰。依據這個條款,美國就不必再稱中國的什麼人、什麼事、什麼機構、什麼公司、會用什麼技術來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而祇需稱“認為”有腐敗行為、跡象或有危害的可能,就可以用美國的國內法對中國任何一個公司、機構實施制裁,對中國任何一個公司的員工實施抓捕,然後進行訛詐。
(五)以“腐敗”為名對中國“污名化”
美國可以用某公司、某人等的“腐敗”為名進行充分的造勢,對中國在國際上進行污名化,然後聯合盟友對中國進行制裁。雖然美國的影響可能祇限在美國盟友這些國家中。但考慮到美國目前仍然強大的國際社會控制力,除了我們自己的國土之外,可能沒有多少國家是安全的。美國政府將會依據這個美國的國內法,任意拘捕中國公民。如此,將對我國的大公司進軍國際市場造成最直接的影響與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