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8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實踐中,要認真落實這一規定,把嚴管與厚愛相結合,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激勵幹部擔當作為。
糾正認識偏差。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首先要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對待被問責幹部,而不是戴“有色眼鏡”,以偏概全甚至錯誤地看待。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同志認為被問責幹部是犯了錯誤的,被問責就不想再用;有的認為被問責幹部是被黨組織處理過的,貼過“標簽”不敢使用;有的認為被問責幹部是依據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給予處理的,如果再次任用,問責就“白問”了。以上種種錯誤認識,導致有的地方和單位對被問責幹部重懲罰輕關愛、重處理輕管理,影響了被問責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近年來,廣西壯族自治區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政策,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制定容錯糾錯辦法,牢固樹立講擔當重擔當、重實幹重實績的鮮明導向,正確對待被問責的幹部,以嚴格要求和真心關愛正向激勵幹部,幫助被問責幹部卸下思想包袱,深刻認識和改正錯誤,激勵幹部從“有錯”變“有為”。
嚴格執行規定。《問責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正常使用被問責幹部的規定非常明確,即“影響期滿、表現好的,符合條件的”。在正常使用被問責幹部時,務必嚴格執行規定,按程序辦理。“影響期滿”是前提條件,“表現好”是基本要件,“符合條件”是關鍵要素,這是正常使用被問責幹部的“硬杠杠”,三者之間不是平行的並列關係,不是符合之一就可以正常使用,而是縱向的遞進關係,三者缺一不可,必須全部符合。影響期未滿,不能違反有關規定提拔使用幹部,這是“鐵規矩”。影響期內,如果表現不好,對組織的處理存在對立情緒,工作消極怠慢,不擔當不作為,這種幹部即使影響期滿後也不能作為正常使用的考慮對象;對在影響期內拒不改正錯誤甚至再度違紀的,要依規依紀從重處理。對於“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只是正常使用的前提和基礎,還必須綜合考量被問責幹部是否符合正常使用的其他條件,如崗位條件、政治條件、身體條件、年齡條件等關鍵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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