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1日電/據大公報報道,昨日高院判決律政司上訴敗訴,黎智英提出的“專案認許”獲批准,可以聘請英國大狀進行辯護。法庭判決自有其理據,筆者謹表示尊重,但卻不能認同。事實上,法庭兩次判決的理據:一是本案審訊涉及艱澀複雜議題,外來大狀有助法庭審訊;二是本案關乎審訊公平性,允許外國大狀參與是保障公衆利益。這兩點是站不住腳的。審訊的公平性,不在於聘請什麼樣的律師,更不在於是否聘用海外大律師;而本案所涉的法律原則十分清晰,并不存在所謂的“艱澀”問題,刻意對“本地”和“海外”大狀進行區別,難免令人有“分化”的觀感,這對香港本地法律界發展沒有任何好處。
黎智英被控串謀發表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共4罪,據公開報道,控方針對黎的主要指控在於,一是黎智英透過《蘋果日報》或其個人身份,發表及翻印煽動刊物,并串謀或請求外國勢力制裁香港特區及中央政府,危害國家安全;二是指黎智英參與指導及資助“重光團隊”。本案原定於11月開審,但黎智英早前提出“專案認許”申請,欲聘請英國禦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抗辯。律政司反對。其後經過初審及上訴,律政司兩次都遭判敗訴。
就法庭的第一個理據,例如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考慮審訊牽涉“尤其艱澀、複雜”的法律議題;昨日三名法官表示,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剛制定不久的香港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著重要影響。這些理據,很難令人認同。
海外大狀更懂香港國安法?
首先,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已兩年多,已有多宗判例,包括“唐英傑案”,如果國安法真的如此“艱澀、複雜”,當時為何無人提出相關申請?再者,香港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英文版本僅是提供參考,而且香港國安法下的國家安全概念,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會、政治環境及“一國兩制”下的憲制秩序等原則息息相關。試問,香港本地如此多資深大律師,在此方面的理解,會不如沒有在香港生活過的海外大律師更透徹?其情形好比,英國本地法院進行國家安全案件審訊,有人卻認為來自香港的大狀更能理解英國法律,這是否合理呢?<nextpage>
正如律政司早前所指出,考慮到Tim Owen的專長并非香港國安法,他亦不是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專家,因此他不能為法庭帶來獨特的審視角度,何況本案中,已有具相關經驗的資深大律師參與。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在批出許可時,忽略了這些要素。
就法庭的第二個理據,例如昨日三名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本案是引人注目的案件,為了秉行公義,審訊必須讓公衆覺得是公平進行的。綜合上述理由,上訴庭認為批出許可,讓Tim Owen出庭為黎智英抗辯是符合公衆利益。這一結論,似乎刻意將“海外”和“本地”大律師進行區別對待,這不僅對本地大律師不公平,也是曲解了“審訊公平性”。
首先要指出的一點是,黎智英所提出的“專案認許”本身就非“尋常”做法,早前香港大律師公會已清晰表明了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禦用大律師來港一事。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早前回複傳媒時表示,有關申請不符合海外大律師來港接案的一貫標准,公會將向法庭陳述反對理據。連大律師公會都認為“不符一貫標准”,試問,批准黎的申請,這又是否“審訊公平性”的應有體現呢?
本地大狀不能透徹理解法律?
再者,審訊是否公平的關鍵,在於沒有任何人能淩駕於法律,且整個審訊程序嚴格按照法治標准進行,而不在於是否有海外大狀的參與。聘請外國大律師未必會促進公平審訊,聘請本地大律師也不會減損公平審訊。
更不能忽視的是,本案本身具有很強的香港本地元素,且主要涉及基本法、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以及香港本地刑法等,沒有理由強行以確保“審訊公平性”為由去強行引入海外大狀。香港有足够的有能力的法律專才處理本案,香港的大律師處理本案同樣能够促進法律發展和維護公衆利益。
正如有本地法律界人士指出,昨日的判決結果對香港法治和整個法律界來說,并非一個積極正面的信息,有人或許會理解為,香港司法界缺乏具備普通法視野和了解其他普通法地區關於國家安全情況的大律師去處理國安法案件,亦讓人感到司法機構認為香港司法界無能力處理相關案件,構成不好觀感。<nextpage>
截至2022年11月8日,香港共有1527名認可大律師,103名資深大律師,有人竟然認為香港沒有人對國安法及基本法的理解比得上外國大律師,這是否能令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審訊公平公正,不能看“國籍”,更不能看“居住地”。或許,公衆更憂慮之處在於,海外大狀會否將原本清晰明了的法律,弄得“艱澀、複雜”?
律政司應考慮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