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3日電/據報導,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專責機關,在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的建設中承擔重要職責。如何準確把握紀委監委在管黨治黨中的職能定位?本期邀請三位專家學者從根本遵循、歷史溯源、制度規範等角度談學習體會。
【根本遵循】從二十大黨章修正案看新時代新征程紀委監委職能定位
黨的二十大審議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共對黨章作出50處修改,其中對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部分作出必要充實,為紀檢監察機關找准今後一個時期在管黨治黨、黨的自我革命中的職能定位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黨章修正案在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增寫“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內容,使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任務由3項變為4項,這是吸收近幾年黨的紀律建設和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新成果而作出的重要修改。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黨內監督為主導,推動各類監督貫通協調,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不斷健全,黨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斷增強。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把“堅持完善黨和國家監督制度,形成全面覆蓋、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列為“九個堅持”規律性認識之一,並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要“推動黨內監督和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同,探索深化貫通協同的有效路徑”。黨的二十大報告也對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出戰略部署。增加這項主要任務,就要求紀委在協助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同時,要進一步強化監督的協助引導推動功能,這是黨中央賦予紀委的重大政治責任,深化拓展了紀委的使命和作用。
此次黨章修改,一大亮點就是在總綱中調整充實了黨的建設總體要求,增寫“以偉大自我革命引領偉大社會革命”。同時,在黨的建設第六項基本要求堅持從嚴管黨治黨中,增寫黨的自我革命永遠在路上,不斷健全黨內法規體系的內容;將強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修改為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將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修改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這樣的調整充實,為紀委監委堅守協助職責、履行監督責任提供了遵循。
從黨章修正案的新規定、新表述中,也可以看到對紀委監委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的進一步明確和充實。如在黨的紀律一章,將第四十條第二款“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修改為“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直至紀律處分”。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一章,進一步明確派駐紀律檢查組的範圍,並增寫按照規定向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的內容。這些“變化”,在五年來管黨治黨實踐中都能找到蹤跡,也必然成為今後各級紀委監委開展工作的“指揮棒”。(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姚金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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