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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規模較大。 |
中評社北京5月16日電/黨的二十大報告將“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作為“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的重要舉措。其中,社會保險權作為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重要權利之一,是加強其權益保障的重點和難點。應在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各地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險制度試點中的問題,建立符合新就業形態特點的社會保險體系。
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制度現狀
工人日報發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教授範圍文章分析,當前,中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主要表現出以下特徵。一是規模較大。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顯示,目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有8400萬人。二是面臨較大的職業傷害等社會風險。目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主要以貨車司機、網約車司機、快遞員、外賣配送員等群體為主,他們勞動過程中存在較大的職業傷害風險,且就業靈活、職業穩定性不足。三是法律身份模糊,其社會保險權的實現與現行社會保險“捆綁”勞動關係的制度模式不符。
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就曾提出,開展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各地要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做到應保盡保。
目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實現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第一,職業傷害保障。各地試點方案不盡相同,從制度模式來看,大概分以下幾種:其一,工傷保險模式,如廣東省規定平台企業可為新業態從業人員單獨參加工傷保險;其二,工傷保險+補充商業保險模式,如浙江省金華市等;其三,單獨的職業傷害保障模式,根據資金來源可分為繳費型和財政補貼型兩類,前者如江西省景德鎮市在工傷保險之外由參保人繳費,建立單獨的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基金;後者如江蘇省太倉市,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個人和企業無需繳費;其四,商業保險模式,如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等。
第二,養老保險。社會保險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個人繳費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此外,2021年,中國銀保監會開展新業態從業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並在2022年擴大試點範圍。
第三,醫療保險。社會保險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個人繳費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此外,有地方依托商業保險建立城鄉居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如湖南省岳陽市等。
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制度困境
文章指出,儘管各地正在推進相關制度試點和建構,高度重視和努力強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保障,但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尚未實現應保盡保以及有效分擔社會風險的制度目標。目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缺乏強制性,以自願參保為主,導致平台和勞動者的參保意願以及實際參保率均不高,無法有效覆蓋和分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面臨的社會風險。
第二,各地制度構成存在差異,導致制度不夠協調統一。目前,各地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險模式、參保對象、參保經辦、繳費主體、繳費標準、待遇水平等都不盡相同,影響制度實效。同時,一些地區的參保制度與戶籍捆綁,導致來自外地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無法在工作地參加相應社會保險。
第三,尚未形成完整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風險保護體系。一是沒有建立覆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所面臨的工傷、養老、醫療、失業以及生育風險的完整保險體系;二是面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多層次保障體系應以基本保障為主、補充保障為輔,但目前基本保障尚不完善,存在以補充保障替代基本保障的現象。
第四,從繳費主體、繳費標準以及待遇水平來看,仍有完善空間。一方面,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大多面臨較高的職業傷害風險,但目前試點方案中繳費水平與風險水平不匹配,且待遇水平整體偏低。另一方面,目前,各地政策多以勞動者個人繳費為主,平台企業少承擔或不承擔繳費義務,不符合均衡分擔社會風險原則。
完善符合新就業形態特點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議
文章表示,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中國採取“職業+戶籍”的雙軌制社會保險體系,即職工基本保險和居民基本保險。在職工基本保險中,又根據就業形態區分為正規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其中,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主選擇參加職工基本保險還是居民基本保險。根據上述制度邏輯以及新就業形態的特點,可以從以下方面完善適用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一,在遵守目前按職業身份參保要求的基礎上,建立單獨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體系。對於與平台構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要求平台和勞動者遵守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保險;對於不完全符合勞動關係情形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在平衡勞動者保護以及平台企業發展需要的基礎上,在職工基本保險之下建立面向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體系。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就業特點有其特殊性,且規模足夠大,可以支撐建立具有扎實財政基礎的單獨核算的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打破“捆綁”模式,建立與新就業形態相適應的靈活參保機制。一是打破社會保險與勞動關係的“捆綁”模式,根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具體情況,區分依托中介平台就業和自主靈活就業,分別設置參保模式、繳費主體以及經辦流程,如對於前者應採取強制參保模式,由中介平台承擔繳費義務;對於後者則採取自願參保模式,由勞動者承擔繳費義務。二是打破五險“捆綁”模式,允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根據實際需要單獨參保,並自主選擇參加的社會保險類型。
第三,根據新就業形態的特點建立並完善相關制度。一是以平台參保繳費為主。為了促進平台健康發展,同時提高保險經辦和監管效率,對於依托平台就業的勞動者而言,應明確在職業傷害保障、養老保險以及失業保險方面,平台負有參保繳費義務。二是按單、多平台分別參保繳費。由於很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依托多平台工作,應在精算的基礎上,按平台所處行業及自身的事故發生率等分別設定費率,採取各平台按單繳費方式。三是探索實施全國統籌。基於平台企業具有壟斷的特點以及規模效應的考量,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傷害、養老、失業等保險可探索實施全國統籌,以最大限度發揮社會保險的共濟作用。四是實施數字化經辦。依托平台APP,實現就業與參保數據的聯通、共享,平台應在其APP上提供參保、查詢、經辦的功能,使勞動者和社保行政部門能夠實時掌握勞動者工作和參保情況,基於相關數據確定繳費及待遇支付標準等。五是建立分別計算、統一支付的社保轉移接續制度。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就業的靈活性,應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記錄,建立科學、合理的轉移接續制度。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作為“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的重要舉措。其中,社會保險權作為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重要權利之一,是加強其權益保障的重點和難點。應在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各地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社會保險制度試點中的問題,建立符合新就業形態特點的社會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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