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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資為幌子獲得“分紅”可認定為受賄
http://www.CRNTT.com   2023-06-07 16:05:21


 

  三、實踐中,判斷出資認購股份是否構成受賄犯罪的幾個要素

  由於資本具備升值的屬性,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出資認購股份所獲收益,能否認定受賄,必須十分慎重。判斷問題性質的關鍵,需結合當時的客觀情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準確判斷國家工作人員出資認購股份的本質,以及所獲“利潤”究竟是公權力的對價還是資本的應得收益。在判斷認定中,可參考以下幾個要素。

  一是出資的資本在公司運行中發揮的作用。這是判斷是否構成受賄犯罪的關鍵,也是定性時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難點。要查明入股的公司或項目對資金量需求的大小,請托人自身的資金實力,請托人是否有真實與他人合作、獲取資金、共擔風險的需求和必要;投入資金的實際流向,是否真正用於項目或公司的生產經營;國家工作人員資金投入的時間點,占整個項目資金的比例,對項目或公司經營產生的實際價值。二是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關於入股的約定。有無保證本金、收益或盈利後先將本金退還等相關與正常商業合作明顯相悖的約定。三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司運營中起到的作用。除提供註冊資本金外,是否參與了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四是國家工作人員職權與請托人公司關係的密切程度。如果二者關係非常密切,是業務發包與承攬、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則權錢交易的性質更突顯。比如,負責物資採購的國家工作人員,與他人共同成立銷售公司,向該國家工作人員單位銷售產品,其出資認購的股份更可能是一種獲得“回扣”的計算工具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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