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刑法已對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作出明確規定,但有時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這次將非法使用、提供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增列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可以更好地實現行刑銜接。”黑龍江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
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草案適應治安形勢發展需要,以問題為導向,將新出現的影響社會治安的行為納入管理範圍,織密了法網,並進一步優化、完善了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更為完善的法律保障。
看點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修訂的重要方面。其中包括,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明確規定從重處罰;增加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制度的規定等。
——損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從重處罰。
草案提出,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的,相關淫穢物品或者淫穢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組織未成年人從事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將“從重處罰”。
——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
草案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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