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管彥傑認為,草案增加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等人權保障措施,防止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相關記錄管理不當導致信息洩露,盡量避免這些未成年人將來在考試、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面受到影響。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法可執行行政拘留。
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多次違法,如一律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難以有力懲治、挽救的現實情況,草案明確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懲治既是懲罰,更是教育。”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教授王靜認為,對其違法行為的必要懲治,是通過懲罰使其知錯改錯,避免從違法滑入犯罪深淵的重要制度安排。
此外,草案還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草案以現實問題為導向,解決詢問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卻無監護人到場的辦案困境,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保障相關案件的及時查辦,增強法律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王靜說。
看點三:合理設定處罰措施與幅度
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修訂草案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注重發揮和解、調解的積極作用,明確符合法定條件的輕微違法的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建立認錯認罰從寬制度和快速辦理制度,明確辦理治安案件釋法說理要求,對公安機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和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規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