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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雙職濫用職權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3-11-29 11:19:27


 
  周可興上述行為違反了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屬於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的違紀行為。關於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我們主要從以下方面考量。

  第一,關於主體身份的認定。周可興系中共黨員,且在參加此次公務培訓時,擔任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總經理,故其具備中共黨員和公職人員的身份。

  第二,關於是否具有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性質。周可興在為期四天的培訓期內,未參加任何培訓課程,一直在陪同家人四處游玩。雖然周可興家屬的旅遊費用系其本人支出,但周可興的往來交通費、培訓費系由單位報銷,故具有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的性質。

  第三,關於旅遊活動是否影響公務活動。周可興作為鄭州工院資產公司參加此次培訓活動的負責人,在明知本次行程目的的情況下,仍攜帶家人一同前往,到達海口市後僅安排張某某一人參加培訓,自己則與家人外出旅遊,嚴重影響公務活動。綜上,周可興上述行為系典型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應依規依紀對其進行處理。

  2 周可興任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總經理期間,違規收取相關餐飲公司及商戶管理費,造成不良影響,應如何認定?由於周可興未能幫助田某某辦成請托事項,後田某某要回賄送的5萬元,周可興是否屬於受賄既遂?

  焦亞傑:周可興在任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總經理期間違規收取管理費的行為,屬於貫徹執行上級決策部署不力,應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

  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系由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全額出資的校屬企業,負責鄭州工程技術學院相關資產的管理、經營、處置等工作,包括對學院食堂的經營、對學校臨街商鋪的租賃等。根據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生食堂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學生食堂建築設施由學校提供,按照非經營性資產管理,不計提折舊,對服務實體免收管理費。

  經查,2018年至2020年,周可興代表鄭州工院資產公司與相關餐飲公司及商戶簽訂合同時,違反教育部印發的相關文件規定,仍收取相關餐飲公司及商戶管理費。雖然收取管理費的比例和時限等重大事項周可興均向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報備,但其在工作中貫徹執行教育部相關決策部署不力,給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周可興系直接責任者,其上述行為構成違反工作紀律。

  李博: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本案中,周可興利用擔任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後勤服務中心副主任、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接受田某某的請托,承諾為田某某解決學校合同制員工身份,並收受田某某現金5萬元。在其接受請托並收受現金時,已經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受賄犯罪即已既遂。雖然周可興之後將該5萬元退回,但因其退款行為是發生在接受請托事項三年後,且是在田某某認為周可興已經無法幫助自己解決請托事項並向周可興要回行賄款的前提下進行的,不符合收受財物後及時退還的情形,故不影響周可興受賄既遂的認定。

  3 周可興兼具鄭州工程技術學院事業編制公職人員和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總經理雙重身份,其擅自與甲酒店約定減免租金,造成國家利益損失66.6萬餘元,應認定為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還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焦亞傑: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在對周可興上述行為定性時,第一種觀點認為,2019年初,周可興在鄭州工程技術學院黨委會上匯報與甲酒店合作建設旅遊實訓基地相關事宜時,其身份為鄭州工程技術學院後勤服務中心副主任,故應定性為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周可興未向鄭州工程技術學院黨委會報告減租事宜,但以鄭州工院資產公司總經理身份與甲公司簽訂《校企合作協議》,擅自約定減免甲酒店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租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濫用職權的身份系國有公司總經理,應定性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我們贊同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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