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4日電/據經濟日報報導,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3部門近日聯合印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對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的運作原則、運作管理、投資範圍和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劃轉工作已基本完成
養老保險是百姓“老有所養”的基礎和保證。為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我國啟動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改革。
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10%國有股權,用於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劃轉的國有股權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劃轉國有股權承接主體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全國劃轉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數承接主體接收的劃轉國有股權禁售期已過,開始收取劃轉股權現金分紅且規模逐年增加,需要通過運作管理進一步獲取收益。
規範國有股權運作管理
“為進一步規範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的運作管理,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制定了《辦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對於國有股權運作管理,《辦法》規定,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股權的運作管理,應當符合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嚴格遵循相關規定。其中,中央層面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地方層面國有股權的轉讓程序,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涉及轉讓國有金融機構股權的,須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要求,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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