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通則》明確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監管部門對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進行現場核查。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發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列舉的情形以及上述變化的,應在變化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通則》明確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於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除符合集中用餐單位申辦食堂許可審查通用要求外,還應建立包括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經營許可情況、與承包經營企業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協議、承包經營企業評價和退出制度(機制)、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等內容的承包經營管理制度。
此外,根據《通則》要求,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以及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從而進一步嚴格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許可範圍,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監管。
細化防鼠設施審查條件
近幾年,在各方高度重視和不懈努力下,我國校園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向好。同時也不能忽視,食品安全事件仍不時出現,近兩年發生“鼠頭鴨脖”等多起校園食品安全事件,造成諸多不良社會影響。這些事件從某種程度上都反映出涉事學校和食堂承包經營企業存在管理漏洞,暴露出涉事學校食品安全意識淡薄、主體責任懸空,相關部門監管責任落而不實等問題,亟待予以糾偏。
記者注意到,此次《通則》強化細化防鼠設施設備的審查條件,從排水管道出水口、防鼠板、門縫、天花板、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和換氣窗等多處,提出防控鼠類等有害生物侵入的設施設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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