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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南岸區紀委監委嚴查黨員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行為及其背後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圖為該區紀檢監察幹部走訪轄區某項目建設現場瞭解相關情況。(圖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中評社北京7月31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保證權力在正確軌道上運行,堅持民主集中制,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督促公正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濫用公權力,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等行為列出負面清單,“有關規定”主要有哪些?違規幹預和插手有哪些具體表現?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與違規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行為如何區分?違規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與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行為怎樣界定?我們特邀紀檢監察幹部進行討論。
特邀嘉賓
胡佳 湖北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帥志 江西省南昌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
馬飛 江蘇省無錫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條例》對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以及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等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有關規定”主要有哪些?違規幹預和插手有何具體表現?
馬飛:違規幹預和插手的事項涉及範圍較廣,《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對違規幹預和插手行為列出了負面清單。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處分條款,黨員幹部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幹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影響市場經濟活動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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