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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結他人轉租國有資產賺取差價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7-31 12:52:07


 
  曾武,男,1993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成都興錦生態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有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成都市百年春熙建設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以下簡稱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

  違反廉潔紀律。2015年12月,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與11名自然人共同出資3000萬元人民幣成立百年春熙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年春熙企管公司)。曾武出資300萬元占股10%,由其親屬盧某某代持。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百年春熙企管公司陸續支付3000萬元,收購四川某幼教公司的66%股份。2018年4月,11名自然人將股份轉讓給某實業公司,曾武所持10%股份獲利180萬元。

  受賄罪。2009年11月至2017年11月,曾武利用擔任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0萬元。

  其中,2010年6月,曾武的同學冉某某成立甲公司,由李某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的經營。2011年,冉某某以贈送甲公司20%股份給曾武為對價,請托曾武將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的廣告資源交其經營,曾武表示同意。冉某某為將廣告資源變現,以甲公司名義入股甘某某實際控制的乙公司,占股51%,並與甘某某約定雙方共同經營乙公司,其中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相關廣告項目利潤甲公司分成60%,甘某某分成40%。2014年2月,冉某某將其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轉讓給李某,李某成為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並表示延續冉某某與曾武的約定。2011年5月至2016年4月,在曾武的幫助下,乙公司從百年春熙建投公司承接多個廣告業務,冉某某、李某將承接該業務所獲收益的20%以分紅名義送給曾武,共計60萬元。

  2014年3月,乙公司總經理楊某發現春熙路某段可以做廣告業務,遂與李某商議由李某出面請托曾武在該處開展廣告業務。曾武同意後,李某、楊某以甲公司名義與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簽訂廣告位經營使用合同。為感謝曾武的幫助,李某、楊某送給曾武20萬元。

  貪污罪。2014年,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管理的A商鋪對外出租期限將至,曾武在明知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規定承租方不得對外轉租的情況下,授意李某競拍A商鋪,並尋找潛在轉租對象以便後續轉租獲利。李某與楊某商議後,以丙公司名義參與競拍。在曾武的幫助下,李某以丙公司名義獲得了A商鋪2014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的承租權,價格為每年130萬元(低於市場價格)。承租後李某將A商鋪直接轉租給原租用方,價格為每年400萬元至466.56萬元不等。2019年7月,在曾武的操作下,李某再次以丙公司名義獲得了A商鋪2020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日的承租權,價格為每年148萬元(低於市場價格)。承租後李某仍然將商鋪轉租給原租用方,價格為每年450萬元。截至案發,曾武、李某、楊某以丙公司名義共收到租金3509萬餘元,向百年春熙建投公司支付租金1094萬元,獲得轉租利潤2415萬餘元。每年分配轉租利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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