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由李某與曾武商議,並由曾武決定三人的分配比例。最終,曾武分得轉租利潤1030萬元,並用其中80萬元購買房產,楊某分得87萬元,剩餘1298萬餘元由李某支配以及用於丙公司正常運營。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2年3月15日,成都市錦江區紀委監委對曾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同年3月16日,經成都市監委批准,對其採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6日,經成都市監委批准,對其延長留置時間3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2年9月14日,經成都市錦江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錦江區委批准,決定給予曾武開除黨籍處分;由錦江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9月15日,錦江區監委將曾武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錦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2年10月26日,錦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曾武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向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12月8日,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曾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一百四十萬元。曾武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裁定】2024年6月18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曾武參與出資成立百年春熙企管公司,並由其親屬代持股份,後獲得投資報酬,應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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