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海防空識別區劃設示意圖。 |
中評社北京11月25日電/解放軍報報道,11月23日,中國政府正式宣布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這一舉措有利於保護我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有利於維護東海安全穩定。為幫助讀者更深入地了解我國劃設防空識別區的相關問題,專訪了海軍軍事法院院長傅曉東海軍大校。
記者:我國政府對外宣布在東海劃設防空識別區,在國內外引起了很大反響。我國建立防空識別區有怎樣的法理依據?
傅曉東:我國建立防空識別區的依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國際法,一個是國內法。
從國際法角度來說,當前沒有任何國際法禁止各國在其領空附近的國際空域建立防空識別區。我國建立防空識別區的法理基礎是: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有權確定他國航空器進入我領空的合理條件。這也與有關航空的三個國際公約,即1919年的《巴黎航空管理公約》、1928年的《哈瓦那公約》、1944年的《芝加哥公約》確立的空間主權原則是一致的,即一國對其領空有排他的、絕對的主權。《芝加哥公約》明確規定,任何外國飛行器未經主權國家允許,不得進入該國領空。在領空內阻止或限制外國飛行器是國家主權的體現。雖然對於在領空之外的國際空域航行的外國航空器,法律並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我們認為,國家主權雖然只及於領土領海及其上空,但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國防安全,國家將其空中管轄在一定條件下擴大到領空以外的專屬經濟區和公海上空,對意圖進入我國領空的外國航空器行使有限的管制權是必要的。根據《聯合國憲章》關於自衛權行使的規定,建立防空識別區也是國家固有的防禦和自衛等自保權利的體現,如同國家在領海之外建立“毗連區”一樣,這種空域可以稱為“毗連空域”,一國可以行使有限的管制權。
從國內法角度來說,我國有關保護國家領土主權和維護海洋權益的法律規定是我建立防空識別區的直接依據,並與上述國際航空條約的精神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2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神聖不可侵犯。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採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112條規定“外國航空器飛入或者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停留,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獲得批准”。此外,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法律也對維護我國領空主權和海洋權益作了明確的規定。所以,無論從國際法角度還是從國內法角度,我國在東海劃設防空識別區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