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戎機,作戰訓練靠條令
●戰時從嚴,“逃亡罪”平時最高只判5年徒刑,戰時則可處以死刑
●規範軍事訓練的計劃、保障、實施與考核各個環節,使訓練有法可依
美軍建有健全的戰時管理法規體系,參聯會頒布的聯合作戰條令就有100多部,陸軍野戰條令則有600多部。海灣戰爭中,美國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征召20多萬預備役軍人,征用240架大型民用運輸機,主要就是依靠完善的國防動員法規作保障。
戰時從嚴是美軍戰時法規一個突出的特點。“逃亡罪”,在平時最高只判5年徒刑,戰時則可處以死刑。“企圖傷害或者故意違抗首長罪”,平時最高可處10年徒刑,而在戰時最高可處死刑。“使用命令不當罪”,平時未規定處懲,而戰時最高也可處以死刑。
對於訓練法規建設,美軍也毫不含糊,制訂了各種聯合作戰條令、軍兵種作戰與訓練條令、條例、訓練與考核大綱、標準、手册、出版物等法規性文件,用統一的程序和方法規範軍事訓練的計劃、保障、實施與考核的各個環節,使軍事訓練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美國陸軍的FM25-2《部(分)隊訓練管理》,為指揮官提供了一套用以制訂訓練計劃、採取必要的訓練資源保障措施、鑒定士兵和部隊技能熟練程度、實施訓練與進行訓練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作戰與訓練法規的貫徹執行,直接保證了美軍作戰力量的運用和提升。
嚴軍紀,行為舉止有准繩
●行政管理法規有1000餘種,涉及軍人道德、舉止和行為規範、日常生活管理的方方面面
●禁止從事“雖不涉密但敏感”的計算機網絡工作單位使用外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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