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中國在法律體系及法律適用上,出現了“一國兩制三系四域”的獨特局面。所謂“一國”是指一個獨立統一的中國;“兩制”是指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制度即社會主義法制和資本主義法制並存;“三系”是指香港的英美法系制度、台灣和澳門的大陸法系制度、內地的社會主義法系制度並存;“四域”是指內地、台灣、香港、澳門四個不同法律子體系和司法管轄區域並存。
在“一國兩制”條件下,作為“主體”的大陸地區,儘管在諸多方面同香港、台灣、澳門等特別行政區相比具有明顯優勢,但在法律地位上卻並不具有可以凌駕於特別行政區的特權。大陸地區同香港、台灣、澳門地區是平等的法域,不存在誰高於誰的問題。
在這一點上,長期以來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認識。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一些人士將大陸地區同“中央”劃等號,誤認為大陸地區就是中央,進而將大陸地區的法律一概視為具有全國性法律的地位。這種誤識必然會引起不同地區之間法制的隔閡甚至衝突,嚴重損害不同法制和平共處的良好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