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15日電/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與台灣兩岸統合學會將於5月18日舉辦“兩岸共同保釣學術研討會”,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張亞中在研討會中提出論文。旺報報道,以下為其論文摘要。
美日違反波茨坦公告
日本在釣魚台列嶼上主張的立論在於:第一、釣魚台列嶼與台灣無關;二、釣魚台列嶼的歸屬與日本獲得琉球的行政權有關,也就是說,日本是從美國的手上獲得釣魚列嶼的主權與治權,獲得琉球的治權,由於美國(單方)同意日本對琉球原有“剩餘主權”,加上美國轉移治權後,琉球即完全屬於日本。
就國際法而言,《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文書》皆係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對美國更是如此,美國不可以違反《波茲坦公告》中,“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的規定。
這個戰略制高點的意義在於,從國際政治與國際法兩個角度切入,在釣魚台列嶼的歸屬問題上,建立“豈有戰敗國竊取戰勝國領土的道理?”“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的成果被攫取”等論述。
在舊金山和會中,由於各國對琉球應否交付託管、支持獨立或返還日本等各項意見均未能合議,以致會議頻頻陷入膠著狀態。因此,美國代表杜勒斯最終提出“准許日本保留剩餘主權,同時使此等島嶼可能引進聯合國託管制度下,而以美國為管理當局”的主張。當時蘇聯、波蘭、捷克三國拒絕簽署,幾經波折,琉球問題終納入《舊金山和約》第3條(信託統治)規定。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美國亦自此結束了對日本的占領統治,使日本恢復獨立主權國家之地位。但美國基於戰略利益而與日本另行簽訂之《美日安保條約》同時生效,使得美國仍得據此駐軍日本本土,並保留駐日美軍基地之權利。至於琉球,則係與日本分離而置於美國單獨管理之下。
1953年8月美國決定將琉球北部之奄美大島交還日本,引發台北方面的強烈不滿,“外交部”遂於同年11月24日以備忘錄文件遞交美國駐華大使館,表示不能同意。但美日兩國仍於12月24日簽署返還協定。至1960年代末期,美國陷入越戰泥沼,希望日本能夠做出貢獻,因而移交琉球換取強化美日安保條約的主張,台北方面“外交部”隨即於11月22日發表聲明,表示遺憾。
在琉球歸屬問題上,我目前手邊並沒有清楚的資料可以了解北京當時對於琉球轉移給日本的立場,不過,由於北京並不接受《舊金山和約》,因此可以解釋北京一開始即不同意美國有權力對琉球或釣魚台列嶼領土做權利的轉移。
在琉球問題上,由於美日雙方各有所圖的結果,不僅公然違反《波茨坦公告》之規定,又由於美國未經同盟國共同決定,片面返還琉球的無權處分行為,剝奪了琉球人民的自決權。從國際法來說,由於戰勝的四強並沒有均同意“其他小島”是否歸屬日本,因此,二戰後的政治安排中,琉球問題的解決也沒有被合法履行,琉球的法理地位迄今仍然沒有解決。(作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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