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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發展期應是統合期:以統合深化認同與互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21 00:24:03  


兩岸應在統合的基礎上,相互合作,共同締造美好的未來。
  中評社╱題:“兩岸和平發展期應是統合期:以統合深化認同與互信” 作者:張亞中(台灣),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作者指出,目前兩岸存在著“一”、“離”、“分”、“合”四種論述。

  “一”(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論述是統一後,不是統一前的政治安排,它沒有處理強化互信與認同的設計,但過於強調其論述的結果卻可能造成兩岸互信與認同的疏離。

  “離”(一邊一國)的論述,不論台灣方面是以台灣國或中華民國自稱,不可能培養兩岸的互信,但可強化台灣對大陸的不認同。

  “分”(一國兩區、一中各表)的論述,在1992年時建立了兩岸的基本互信,但是“一中”的定義從1994年開始異化為“一族”,1999年起“各表”異化為“兩國”。在“一中各表”完全異化為“一族兩國”後,“分”與“離”的論述已趨同。2008年以後,“一中各表”重回政治舞台,但與1992年的“一中各表”已有不同的內涵。“分”雖不同於“離”的論述,但是兩者之間的界限顯得模糊。由於有往“離”的模糊空間,因此兩岸的核心互信無法建立,也沒有強化兩岸認同的政治設計,兩岸的認同順著先前的軌跡繼續往前走,兩岸的認同也愈來愈遠。

  “合”(一中三憲、兩岸統合)的論述,是兩岸和平發展期,也是兩岸統一前的政治安排,一個能夠處理兩岸主權與治權爭議的方案才能真正建立兩岸的互信。

  由於目前兩岸憲法在主權的宣示上均包括對方,因而兩岸在主權的宣示上是重疊的。“一中三憲”是兩岸定位與目標,指兩岸均接受彼此的治權來自於各自的憲法,將對方的憲法視為一“憲法性的文件”,在此基礎上簽署一個具有“憲法性文件”的和平協議(做為第三憲的基石),相互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的主權,相互尊重彼此的憲政治權。爾後眾多超越兩岸公權力(包括在軍事互信與國際空間)的協議,均構成“第三憲”的部分。“一中三憲”確定了兩岸的政治定位與目標,兩岸的核心互信才有可能真正的建立。“兩岸統合”是和平發展期,也是統一前的路徑。透過超越或協調兩岸治權的統合機制,兩岸才能有相互的政治參與及合作,也才能產生共同或重疊的認同。

  尋找統一前的兩岸關係論述

  強化互信與認同自然需要從各種面向著手,本文以“建立互信與認同的結構”為角度,討論如何從政治安排上來強化兩岸的互信與認同。

  兩岸目前存在著“離、分、合、一”四種主張。這四個字如果各用一個詞來表達就是“分離、分治、統合、統一”,是對於兩岸定位、目標、路徑的四種論述。在目前的兩岸和平發展期,哪一種論述較為合情、合理,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

  中共在十八大政治報告中正式提出“希望雙方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商談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穩定台海局勢;協商達成兩岸和平協議,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前景”。

  透過這份報告,北京明確地表示,“探討統一前兩岸合情合理的政治關係、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達成兩岸和平協議”為今後大陸對台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這三項重要任務關鍵在於第一點,即找尋兩岸統一前的政治關係。十八大等於是公開向兩岸徵求答案,即統一前兩岸特殊政治安排為何?有了合情合理的政治安排,兩岸軍事互信機制與和平協議自然可以水到渠成。

  兩岸三黨對於兩岸關係的政治論述完全不同。主要來說,北京主張“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國民黨主張“一國兩區、一中各表”,民進黨主張“一邊一國”。這三種主張的本質與內涵各有不同,與兩岸和平發展期應有的政治關係或特殊政治安排均有距離。

  “一”的論述:“一國兩制”與認同互信

  在性質上,“一國兩制”是“和平統一”後的兩岸政治安排,而不是統一前的政治安排。目前是兩岸和平發展期,北京官方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提出一套完整的兩岸政治定位論述,每每僅是以“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甚麼都可以談”作原則性與開放性的表述。

  在台灣的國、民兩黨對於“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甚麼都可以談”這般話有著不信任與不安全感。由於大陸在國際間相較於台灣為強勢,“一個中國”的話語權幾乎都掌握在北京手裡,“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似乎也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經過李扁十餘年的執政,“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這種合乎中華民國憲法,也是國統綱領所再次宣示立場的說法,已經不是台灣的主流。因而,“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甚麼都可以談”的說法,在某些人眼中,像是一個請君入甕的統戰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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