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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賦予香港國安委以更為凸顯的監督指導者角色 |
中評社香港3月26日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博士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2月號發表專文《人大釋法與香港國安憲制秩序的形成》,作者認為:國安法首次釋法是香港回歸25周年的重大法治事件,也是香港國安憲制秩序形成過程的重要制度里程碑。本次釋法啟動的背景案例是黎智英辯護權案,香港三級法院未能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原意作出合理解釋與遵從,也未能尋求行政長官證明書以解決國安事實問題的認定,最終導致司法過程國家安全風險的發生。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依法承擔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責任,及時提請中央釋法。中央謹慎而積極地應對釋法事務,在釋法方案上從憲法、基本法與國安法的整體憲制框架出發,聚焦香港國安委的憲制角色展開法律解釋,凸顯其對接個案的判斷決定權,同時對行政長官的行政證明書程序予以重申和確認,對行政長官提請釋法的具體法律問題予以精準歸類,並以香港國安委監督性的判斷決定權作為最終補救機制。人大釋法展示了香港國安法最終解釋權的運行機制,填充和明確了香港國安委的憲制角色並確立了與國安司法程序有關的機構責任及相互關係,塑造了更為完整及順暢的香港本地國安司法管轄體系。人大釋法為包括行政長官提請問題在內的香港國安法一系列實施問題的解釋與解決提供了最權威、可信賴、可持續的制度運行框架,對香港國安憲制秩序的具體形成與規範定型有著重要的推進意義。人大釋法還為香港普通法的自主性發展及“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具體探索提供契機和先導,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演變的重要節點和制度增量。文章內容如下:
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權威性解釋。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多以來首次釋法,是香港法治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也是香港國安法治體系與國安憲制秩序的規範鞏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