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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宋錫祥教授(中評社 王永雪攝) |
中評社南京8月6日電(記者 王永雪)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宋錫祥教授在第四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上表示,兩岸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某些需要改進的餘地,各自的司法和立法機關應當通力合作,加強協調與溝通。
宋錫祥表示,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進一步發展有賴於經貿糾紛的良好解決。民商事仲裁是中國內地與港澳台之間解決民商事法律爭議的一種主要方式。如何解決兩岸公司、企業往來中已經發生的及可能發生的民商事糾紛問題已成為雙方共同面臨的問題。整體而言,當前海峽兩岸尚未對民商事仲裁的相互認可與執行做出詳細而具體的共同安排,目前兩岸均有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仲裁裁決的成功案例和實踐,但主要依據各自單邊立法和規範性文件展開有限的區際司法互助事宜,協助的事項和力度明顯不足。
宋錫祥認為,從兩岸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某些需要改進的餘地,各自的司法和立法機關應當通力合作,加強協調與溝通,進一步消除妨礙相互認可與執行仲裁裁決的阻力和法律缺陷,共同為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維護兩岸公司、企業和同胞的合法權益作出努力,以便使仲裁在祖國大陸與台灣地區經貿關係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宋錫祥在發言中提出對完善兩岸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仲裁裁決的若干設想,《互助協議》作為兩岸司法協助第一份綜合性合作協議,繼承和發展了近20年來兩岸司法協助的制度安排。總體而言,兩岸已簽署的《互助協議》,為兩岸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和仲裁裁決提供了框架性的法律依據,現實情況表明,其內容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並不能解決當前兩岸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和仲裁裁決規定中存在的所有問題。因此,有賴於各自進行單方面的立法工作和完善事宜,通過制訂較為明確的單邊區際司法協助法律規範調整有利於認可與執行對方民商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條件和程序,以消除各自相互認可與執行民商事判決和仲裁裁決在實踐中的障礙與困惑。與此同時,繼續擴大在區際司法協助方面的成果,通過兩會協商機制簽訂兩岸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區際協議,如將《互助協議》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分離出來,充實到兩岸單獨簽訂兩岸區際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協議之中,並將大陸有關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和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轉化為兩岸共同的仲裁規範,在認可仲裁的範圍上趨同或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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