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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 |
中評社台北12月17日電/“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修正案,未來如果統派團體被認定滋事,最重可處十年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中央網路報今天社評說,這一做法,顯然是將主張兩岸統一的人民團體,視為犯罪組織,不只展現民進黨當局對於統派的打壓,更反映其對抗中國大陸的心態。
未來只要組成具“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就適用“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規範。表面上,似乎是因為原本組織犯罪定義必須具“持續性及牟利性”,構成要件太過嚴苛,不利檢警偵辦,所以才做修正;實質上,卻完全是針對統派團體。
社評說,按照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的說法,“中共政府在幕後操控台灣黑幫分子,介入各種陳抗活動,擾亂社會治安”,因此他才提案修法;另一個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也指出,舊法中必須同時符合持續性與牟利性,實務上無法處理統促黨或愛國同心會的犯罪行為。顯而易見,這次修法根本就是針對統派團體。
無可諱言,統促黨若干成員確實有黑社會背景,愛國同心會部分成員也有犯罪紀錄。如果他們確實繼續作奸犯科,罪證確鑿,當然應該受法律制裁。
問題是,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因為這些統派團體介入各種陳情抗議活動,被民進黨當局認定是聚眾滋擾,擾亂社會治安。如果這種罪名成立,那麼民進黨早就該被視為犯罪組織,因為民進黨內許多人也有前科,甚至是黑道份子;在國民黨執政時期,民進黨及其附隨組織,不但參與而且發動多次的陳抗活動,對社會治安的擾亂,其嚴重性與影響性,都遠遠不是目前這些統派團體所能所能望其項背。為什麼民進黨及其附隨組織以前經常聚眾滋事,還公然威脅警察執法都沒事,現在統派團體卻不能參與陳抗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