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5日電/《星島日報》11月5日發表社論《早確立準則 免更大亂局》,文章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把解釋香港《基本法》宣誓條文列入議程,港府並已正式知會負責審理“宣誓案”的法官。法官判案時,除了考慮政府、立法會主席、兩位議員梁頌恒及游蕙禎各方的法律代表陳詞,亦須參照人大常委會釋法所定下的準則。
人大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基本法》已經列明,本港社會無從異議;尤其是案件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基本法》列明的人大釋法範疇之一,當案件涉及港獨問題,要香港脫離中國,從任何角度看都不能否認涉及中央與香港的關係。
港獨主張損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中央勢必大力打擊,《基本法》有多處內容隱含不容港獨的意思。
今次人大釋法焦點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人大慎用權 釋法非隨便
這條文的措詞本身就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思,不止立法會議員,行政和司法機關要員同樣受此誓言約束。
以往本港從未發生過議員宣誓時擺出港獨立場的事件,雖然法例列明議員拒絕宣誓可被褫奪資格,具體機制卻欠奉。人大釋法可以釐清當中不明確的地方,包括依法宣誓的具體準則要求,不依照法定準則宣誓的具體後果,以及監誓人的權力,作為以後官員和議員宣誓和法庭判案的依據。
中央釋法,是基於“一國”的原則,嚴肅對付港獨。本港社會出現爭議,包括民主派組織發起遊行抗議,議員發起法律界靜默遊行,則是基於“兩制”的考慮,認為案件應該由本港法庭自行審理解決,人大在本港法庭未判案前就釋法,會損害本港司法制度。有人更形容這是“未審先判”,又有人聲稱這樣一來中央可以凡事不合己意就隨便釋法。
中央今次主動釋法,確會在本港引起一番震蕩,不過,《基本法》賦予了中央這權力,而中央向來都非常審慎運用這權力,香港回歸接近二十年,連同今次,中央只釋法五次,而且嚴格規限在涉及中港關係或國家外交範疇中的重大問題,並非隨意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