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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北辰提出,可以引用香港基本法第18條,解決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的問題。(中評社 李仕奇攝) |
該法律條文載於香港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其中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倘若要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則只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進行;第18條同時指出:“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田北辰認為,假設引用基本法第18條,將有關內地出入境管理的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就可以不經立法會本地立法,即可在香港實施。至於基本法第18條所限定的幾項理據,他認為以國防為理由是其中一個可行方案。
他說:“他們(香港保安局和內地公安等相關部門)最困擾的就是被人挑戰這件事,香港法律界的很多人,可以挑戰說‘出入境’不是‘國防’。那我自己就覺得,出入境和國防相關的理據——譬如一個恐怖分子出入境,這還不是國家安全?”
不過田北辰亦承認,即便如此,香港可能也會有法律專家說,世界多國的出入境事務都不歸國防部所管轄,如英國是內政部、美國是國土安全部。“要香港人接受,就要看看全世界。如果不是說和國防有關,硬是擺落去(粵語,意為硬是列入“附件三”),香港社會就會有好大迴響。”
他同時表示,如果事件最終真的要走到司法覆核這一步,香港社會就要準備再一次的人大釋法。“那他們準不準備在這件事情上動用人大釋法呢?這個我覺得也是他們(反對人士)在想的事情。”
“一地兩檢”方案二:授權特區政府執行內地出入境事務
至於另外一種值得探討的可能性,田北辰認為是最少政治衝擊的,即內地公安根據基本法第20條,委託香港保安局在香港本地執行內地的出入境管理事務,而這一途經在目前電子過關愈發普及化的背景下並非不現實。
香港基本法第20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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