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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記者會(資料圖片) |
中評社台北1月9日電/一例一休勞動新法上路了。先不論此制引起的擾擾攘攘,看起來像是有利於保障勞工權益的新政,卻值得檢視一下蔡政府真正的勞工政策態度為何。
中国时报今天社论说,我們從一個老問題問起:《勞基法》不該同樣適用於政府部門嗎?
為何有此一問?因為這也牽涉到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加班的問題。這次採行一例一休新制提升勞工權益,至少有兩項重要考量:一項考量是勞工的健康權益,否則就不會有每周固定1日強制休假的要求;另一項考量是勞工的經濟權益,也就是加班報酬。此中強調健康權益其實更重於經濟權益的部分。
既然如此,那公務人員為何不該適用一例一休新制呢?民間機構的勞工不分薪酬種類,一體適用一例一休新制,公務人員卻不適用,難道公務人員的工作或勞動就沒有健康權益需要維護嗎?公務人員加班就不該得到加班應得的報酬嗎?
進一步言,正式任用的公務人員為何不能視為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呢?也許有人會搬出大法官解釋,說公務員關係不是契約關係,而是公法上職務關係,所以不承認有公法上的聘僱或僱傭關係存在。其實這是個強詞奪理、取法乎下的落伍解釋。國家不能強迫人民擔任公務員,如果不是公務員同意擔任公務員,怎能夠成立公務員關係?如果此說可以成立,那民間公司能不能說公司員工關係是私法上的公司章程職務關係,也沒有私法上的聘僱或是僱傭關係存在?
其實公務人員可分成幾類,政務官不算,除了經過考試任用的正式人員之外,至少還有受派遣的計劃人員與約聘僱人員兩類。受派遣的計劃人員,應有資格享受一例一休的假期好處,但是能不能從優論計加班報酬,大有疑問,事實上少有公務機關會自行或要求派遣機關如數加以支付。
至於約聘僱人員就更是三不管地帶,事忙的時候大概是既可能要在例休日期加班,也還可能拿不到應有的加班費。機關甚至可能使用“缺乏預算”作為不得請領加班費的理由。這豈不是現代版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蔑視公務人員勞動權益的政府,又哪裡有正當性板起面孔嚴格要求民間企業守法呢?
回頭檢視一例一休新制背後的道理,是認為面對資方的勞工是弱勢,超時加班要從優論酬,連續7天上班會對健康構成嚴重威脅,第7天非休息不可,所以需要政府強行介入管制。這是政黨輪替後,主張勞工權益的民進黨政策新猷。可是,為什麼一旦進了政府變成公務員以後,勞動者就不是勞動者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