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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權力清單 |
中評社北京3月13日電/《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自此,權力清單這一概念逐漸被公眾所熟知,並成為學界研究討論的熱點,各地政府也相繼開展起權力清單制度的建設。
一、權力清單制度是我國政府管理理論和管理實踐的一項重要舉措
首先,權力清單制度體系是推進簡政放權、激發活力的有效工具。清理審核職權是推進該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步驟。各部門對部門職權進行全面的梳理並及時進行清理調整,對沒有合法性來源的職權,及時予以取消;對基層行使更有效率、更為便捷的管理類職權事項,進行下放管理層級,實行屬地管理。從已公布的各省市的權力清單來看,在編制權力清單過程中,各地都精簡了不少職權,如安徽省將原5405項省級政府部門行政職權精簡至1712項,精簡率達68.3%;北京市各部門自查梳理出3460項行政職權,但最終保留了2428項,精簡率達到30%。從行政審批權看,行政審批項目大量減少,對保留的審批項目也縮短了辦結時限、減少了辦理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會給企業等市場主體提供不小的便利,可以有效提升其積極性、激發市場活力。
其次,權力清單制度體系是促進職能轉變、制度創新的重要載體。作為一項新的制度來推進的兩項清單,是促進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也是一場關乎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關係的政府自身的徹底革命。[1]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目標,目前我國政府的職能轉變,必須與此目標相適應。作為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組織媒介,我國政府機構必須首先具有清晰的職能邊界和強烈的責任意識,在此基礎上才能實現政府權力、社會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大力推行權力清單制度,作為我國行政實踐和制度建設的創新之舉,具有重大的引領和開拓意義,將為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的構建注入強大的動力。[2]
最後,權力清單制度體系是實現公開透明、順應民心的應有之義。通過權力清單的建設,將政府部門的權力梳理清楚,將各項權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加以公正,實現各項權力的公開透明,可以增強公眾對政府部門及公權力的信任;通過責任清單的建設,使公眾了解各部門所擔負的責任,了解相關事項的責任主體及問責情形,既可以消除公眾對政府部門推諉扯皮的顧慮,又可以更好地實現公眾對權力的監督。從政府部門角度來看,隨著各權力事項和責任事項的公開,政府部門必將更加謹慎地對待手中的權力、更加積極地履行自身的職責。
二、權力清單制度體系的實踐歷程及現狀
權力清單這一概念最早的實踐始於2005年的河北省,2009年,中紀委、中組部開展了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召開,使該項制度的推行有了中央文件精神的指示,也使其全面進入了公眾的視線範圍,並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各地政府權力清單制度的建設工作如火如荼地全面鋪開。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廣東、安徽、浙江、江蘇等19個省(市)都陸續公布了各自省級政府的權力清單,按相關工作要求, 2016年還要基本實現各市縣(區)級層面權力清單的全部公布。此外,繼安徽省首次公布了該省省級政府的責任清單之後,其餘各省責任清單的編制工作也在逐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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