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其他法治國家和地区的法治实践發展過程中,也有過司法者的判决造成“臭案”的经历。美國联邦联邦法院曾經审理過一個著名的案子,叫斯科特案。該案是联邦最高法院於1857年判決的一個關於奴隸制的案件,塔尼大法官主持下的联邦最高对于該案的判決嚴重損害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威望,因而被认定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判史上的“臭案”。
斯科特案的判决导致让美国宪法诞生时就存在的“黑白问题” (奴隶制问题)依然无法在宪法框架内得到合理的解决,客观上產生了撕裂美國的效果,导致美國社會之后陷入内战的深淵。因為正是這個案件的审判结果,让既有的社会难题不能通過法律的手段而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中得到合理的解決,那么南北之間积聚的社会矛盾也就无法得到調和,直至最后引發美國爆发內戰。其后,美國的司法界对此進行了深刻的反思,美国学者将其列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因此,法官在判斷時应充分認識到個案正義的实现,其實還承載著社會價值與歷史價值,否则可能導致了巨大的歷史災難。
中評社:所以目前外籍法官的判決,您也認定是一個“臭案”?
李曉兵:是的,作為法律人,面对这样的一个有巨大争议的判决,基本上可以給出這樣一個評價。因为目前该案还在进行之中,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其判决是错误的,但是可以用“臭案”来警示司法者要自我觉悟,不要滥用自由裁判的权力。
中評社:有一部分聲音認為,香港回歸20年,外籍法官在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司法體系的框架之下,不宜存在過長,您個人如何看待?
李曉兵:這個問題需要放在歷史的角度來看。在《基本法》制定時,立法者設定了這樣一種制度,我們當時對於這樣一種制度給予了高度的肯定,這也是落實“一國兩制”基本方針和原則。隨著“一國兩制”實踐的深入,特別是香港法治回歸之後面對《基本法》这一宪制性法典,以及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这一憲制地位的情況下,我們應該重新进行思考,对于香港的主權和管制制度,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如何实现其合适的憲制性角色,就此需要進行新的評估和再認識。
在這樣的情況下,出現了这样的一个典型的案子,就給了我們這樣的機會,这个非常具體且真實的個案。作為香港英籍法官,是否能夠承擔起司法責任,即一方面要發展普通法,另外一方面還需要在《基本法》的規範下,處理好普通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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