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應O薇
審酌被告應O薇收受沈O京不法賄賂高達數千萬元,有違民意代表本應恪盡職責、為選民謀最大福祉之付託,臨訟之際,竟為脫免刑責而欲自機場出境潛逃,足徵其面對司法調查仍不思悔改,惡性重大,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13 年,併科罰金 3,000 萬元,褫奪公權 10 年;
2、其所犯洗錢罪嫌,量處有期徒刑 3 年 6 月,併科罰金2,000 萬元。
五、被告彭O聲:
審酌被告彭O聲身為台北市副市長,本應恪守國家法令,竟明知違法而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然其犯後能自知己過、坦承犯行,請量處有期徒刑 6 年。又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依法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 3 年。
六、被告黃O茂
審酌被告黃O茂為官位攀附柯O哲,違背都市計劃專業,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且經偵查程序,猶未能思過悔改,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 7 年,併科罰金 1,000 萬元,褫奪公權 5 年。
七、被告邵O珮
審酌被告邵O珮為仕途迎合柯O哲,拋棄依法行政堅持,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然終能坦承己過,偵查程序自始至終坦承犯行,勇敢面對己罪,犯後態度為佳,請量處有期徒刑 5 年。又因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事由,請依法遞減至有期徒刑 1年 3 月,併宣告緩刑 2 年。
八、被告端木O
審酌被告端木O執業會計師達 23 年,竟虛偽登載且出具不實查核報告,違背會計師專業操守、戕害政治獻金公眾監督機制,推諉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 1 年。
九、其餘被告吳O民、李O娟、張O澄等 3 人,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伍、其他
一、 本案偵查過程,發現被告柯O哲、彭O聲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第 1 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另案偵辦。
二、 有關政治獻金募款過程,以折扣碼分潤是否涉及不法,另案偵辦。
三、 被告柯O哲前遭告發於市長任內之其他案件,持續偵辦中。
四、 逃亡境外之被告許O瑜,業經本署於 2024 年 10 月 25 日發布通緝,並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其護照。又本署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助,期能透過駐外館處之法務、移民及警務秘書等與駐地執法機關合作,循行政遣返模式,儘速將被告許O瑜遣送回國偵辦。另本署同時透過司法互助途徑,請求他國協助遣返被告許O瑜。
五、 本案偵辦過程中,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本署於2024年 9 月 9 日主動簽分他案偵辦,並陸續傳喚相關撰稿記者到案說明,及採取適當偵查作為,此部分將持續偵辦。未來如發現有人員涉及不法,必依法嚴予究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