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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高一書。(中評社 張穎齊攝) |
Q3:為何認定210萬元係被告柯文哲收賄所得?
A:被告柯文哲於2020年3月10日就被告沈慶京所要求之“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方面批示“速審速決”,顯知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京華城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依北市陳情要點,應依訴訟程序辦理,卻一方面又於便當會裁示將尚未送府之陳情函送都發局並交都委會研議。被告沈慶京獲悉後,即於2020年3月23日指示被告張志澄、朱亞虎匯款210萬元至被告柯文哲掌控之民眾黨帳戶,而匯款完成之翌(27)日,都發局即函知京華城公司將本案送都委會研議。且被告朱亞虎後於2020年4月1日,將被告沈慶京表示感謝、指示交付210萬元,及7位匯款人頭名單一併傳訊給被告李文宗供確認為賄款,被告李文宗於同年月5日回訊表達其與被告柯文哲已收到且感謝之意。綜上可知,被告沈慶京透過人頭所交付之210萬元確為被告柯文哲上述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故屬賄賂無訛。
Q4:為何認定京華城公司所得之容積獎勵係屬不法?
A:京華城公司於2020年初自行拆除京華城購物中心,該建物屋齡僅19年,亦非都更物件,竟以都更法令申請容積獎勵,與都更法令未符,故本案所取得之容積獎勵明確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規定,自屬不法。
Q5:被告沈慶京是受圖利者,為何也被認定為圖利罪共犯?
A: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實行犯罪,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沈慶京與柯文哲就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論以圖利罪嫌之共同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