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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遭求刑28年半 起訴書189頁17問答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12:02:12


北檢準備17題相關回應媒體QA。(中評社 張穎齊攝)
 
  Q10:被告沈慶京於執行當日是否有預計逃亡、串證之行為?

  A:本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於2024年8月28日上午7時5分許,執行搜索被告沈慶京戶籍地時,未見被告沈慶京,且其家人均不願告知被告沈慶京實際住處,經廉政官撥打被告沈○京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被告沈慶京佯稱“人在外”、“人在辦公室”等語,卻於30分鐘後出現在戶籍地11樓公共梯間,並往電梯旁安全門離去,幸經廉政官當場發覺而阻止,顯有逃亡之情。被告沈慶京與廉政官返回接受調查之同時,竟仍可安排對外發布與案情有關之公開聲明,顯為規避罪責而進行串證。

  Q11:被告許芷瑜於本案涉案情節為何?

  A:被告柯文哲收受賄賂後,交由明知上情之同案被告許芷瑜保管,本署檢察官已向外國請求司法互助,相關偵查作為仍持續積極進行。自被告柯文哲辦公處所搜獲其撕碎之便條紙,上載:“晶華→orange出國”等文字,甫於2024年8月27日返國之同案被告許芷瑜,受被告柯文哲指示急於同年8月29日上午4時10分訂購機票,當(29)日旋搭機赴日本,本署檢察官透過其友人聯繫其返國未果,經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甚且迄今未歸,本署依法對其發布通緝。

  Q12:“工作簿”上經理人邱佩琳、謝明珠、吳○壽、蔡○興之角色?是否構成犯罪?

  A:前開人等均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Q13:為何募款小物、KP Show募款演唱會門票所收取的款項是政治獻金?

  A: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查被告柯文哲競選總部以第一波、第二波、第三波募款小物(參看下圖等)進行競選募款(各波募款宣傳詳如下圖),均係大加宣傳被告柯文哲政治理念,促進選民捐款意願,商品之價格相較市價為不相當之給付,支持者是對被告柯文哲從事政治、競選活動提供之資金,被告柯文哲安排由木可公司所獲之款項,核屬於政治獻金。而KP Show演唱會之舉行係於被告柯文哲競選“總統”期間,被告柯文哲亦以參選政治理念進行宣傳,號召選民付款支持被告柯文哲,又KP Show演唱會之門票價格高達每張8,800元,屬不相當對價之給付,核屬於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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