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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執行的死刑數量已開始減少。 |
中評社北京8月4日電(評論員 張沐)據悉,在華盛頓舉行的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會議,除了登陸月球外,其他什麼話題都談。中方強烈要求美國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並得到美國的允諾;而美方則更多地對人權與環保問題施壓,在減少死刑判案上,中方也明確作出承諾。美國《紐約時報》7月30日專門發表文章稱,“中國承諾減少死刑”。事實上,這本來也是中國既定的司法改革規劃之一。
現在世界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已經從少數變為多數,即使保留死刑的國家也對適用死刑持越來越嚴格的立場。全世界現在只有90多個國家和地區保留死刑,而真正在司法實際中頻繁執行死刑的已經微乎其微。而中國對於死刑的方針是:既不廢除死刑,又要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然而每逢集中“嚴打”時,“從重從快”提得太多,而“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提得太少。自2001年北京爭得2008年夏季奧運會主辦權後,中國的死刑數量開始減少。
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沿革中,“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也是民間相沿成習最簡明直接的道理。所以,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成為中國迄難改變的鐵律。即使到今日,但凡法院有對殺人者“刀下留人”的判決,還常常會引來宗族、親友乃至基層社會的聲討和圍攻。據調查認為,絕大多數中國公民反對廢除死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會因此受到威脅。
問題的關鍵是,所謂“罪大惡極”須處以極刑的,非僅是殺人者,在中國的刑罰制度里,還涉及到諸多領域。1910年,經修改後的《大清新刑律》規定死罪20多種。1911年辛亥革命後的《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規定的死罪19條。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掛死刑的條文有28個,其中15個是反革命罪。全法共192條,可判死刑的占14.59%,占分則103條的27%。1997年修改後的《刑法》共452條,死刑條款78條,占全法的17%;《刑法》分則共350條,涉及死刑條款78條,占22.3%。其中如:危害國家安全罪12條,涉及死刑8條,占66.7%;危害公共安全罪26條,涉及死刑6條,占23.1%;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92條,涉及死刑20條,占20.7%;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31條,涉及死刑11條,占35.5%;侵犯財產罪14條,涉及死刑5條,占35.7%;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91條,涉及死刑12條,占13.2%;危害國防利益罪14條,涉及死刑2條,占14.3%;貪污賄賂罪15條,涉及死刑3條,占20%;軍人違反職責罪32條,涉及死刑11條,占34.4%。有60多種犯罪行為皆可判處死刑,包括逃稅、挪用公款、貪污受賄、集資詐騙、毒品走私等等。而且,作為省級高級法院,就可以直接終審死刑。
對此,國內有相當多的法律專家提出質疑。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8日發布《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明確廢止過去依法發布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明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將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決定》規定,核准死刑原則上要提訊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聽取意見要求的,承辦法官應當安排;統一適用死刑標準。
為了適應死刑案件核准權收回後的現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2名專司刑事審判工作的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同時,為了實現死刑核准與死刑二審開庭相分離,最高法院展開建院以來最大規模的人事擴編,從全國各地抽調300餘名法官進京。在原有兩個刑事審判庭基礎上新設立了三個刑庭,分地域負責死刑案件的複核。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表示:“目前,‘殺人償命’等傳統觀念在社會上還有很大的影響,這對堅持‘少殺、慎殺’帶來一定的壓力。最高人民法院將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地減少死刑,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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