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6日電(評論員 餘永勝)攸關人類未來生存與發展命運的巴黎氣候變化大會,最終在延期一天後成協議。協議內容雖然龐雜,包括了長期目標、減排目標、資金援助、透明度審查、損失評估等多方面,但核心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明確了溫控目標,即至2100年全球氣溫升幅比工業化前不高於2℃;二是為了達致這一目標,相關機構將對各國減排承諾的兌現情況實施核查,並從2018年開始每五年對原定目標予以重新審查。最後一點意味著,目前確定的減排目標很有可能進一步提高。
與以往相比,這次大會的分歧似有不同:過去主要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就減排份額的分攤產生分歧,而這次博弈的重點則是全球溫控目標。但從深一層看,仍然是延續了以歐美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和以中印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在減排義務上的博弈。在發展中國家看來,歐美等工業發達國已經通過過去的大幅排放實現了自身發展,而發展中國家仍處於騰飛甚至起步階段,此時就被過高的減排目標束縛手腳,對自己來說是不公平的。就在會議開幕前夕,印度總理納倫德拉•莫迪在英國《金融時報》就撰文表示,“當年依靠化石燃料實現富裕”的發達國家,有道義責任帶頭應對氣候變化。莫迪的這個看法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心聲。
兩個陣營在博弈了多個回合,最終選擇在最後一刻懸涯勒馬,顯然是個無奈而又務實的選擇。這其中包含的妥協、退讓、合作、共贏的談判原則和思維,值得稱道。作為發達國家來說,將原先擬定的1.5℃溫控目標調整為2℃,1.5℃只是定位為“努力目標”,這當然是一種退讓。而協議在強調所有國家都要遵循“衡量、報告和核實”的同一體系的同時,也承諾會根據發展中國家的能力“提供靈活性”,顯然也遵循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也接受了在減排透明度方面的安排,並同意每5年重新審查一次減排目標,表明認可進一步提高減排幅度的可能性。所以,此次峰會的意義不僅在於達成了一個應對氣候變化的協議,其中包含的解決分歧的原則和思路也是值得稱道的。
不過,正如大會主持人、法國外長法比尤斯所說,這份達成的協議只是國際社會致力於解決溫室問題新一輪努力的開始,而非終結。由於協議文本仍有不少糊糊地帶,所以執行過程仍然會出現諸多問題。因之,檢討各方在減排問題的分歧,從氣候倫理的角度釐清是非曲直,對於確保今後減排協議的落實,仍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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